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内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一条 所有出入校园机动车辆一律凭“河北大学新校区机动车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禁止驶入校园;一般来宾车辆,经登记后即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无牌、无证车辆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噪声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出租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早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安保部门联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识、标线。严禁在教学区内鸣笛。
第八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开出有效证明,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登记后给予放行。
第九条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通信等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经门卫核实后,可以放行,门卫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新校区安全保卫部办公室。
第十条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新校区安全保卫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教学及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四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安保部备案。施工时需设立临时安全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安保部门听候处理;擅自破坏现场及肇事逃逸者,将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双方自行协调解决,重大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四章 办证管理
第十九条 “河北大学新校区机动车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凭证。
第二十条 办证对象:本校职工、外来务工单位,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校外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和教职工家属须持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河北大学新校区机动车通行证”凭此证出入校园;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其单位证明信和学校主管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安保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校外协作单位车辆须持与学校协作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安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新校区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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