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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改革  
    河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 2002/12/8 15:26:51  浏览次数 842 次

    附件

    河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试    行) 

    为提高我校水电保障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根据《河北大学水电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
       第一条  机构及隶属关系
          
    1、水电保障中心隶属后勤集团,后勤管理处对其业务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2、水电保障中心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保障、保养、维护、预试和节能工作,确保学校水电的正常运行,并负责主楼和多功能文体中心的中央空调制冷、通风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工作任务
         
    1起草学校水电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核定教学、科研、办公各单位水电指标。
       2
    制定学校节能设备、水电运行设备和线、管网等设施的维护、大修和更新的工作计划。
      3
    检查、监督、评价水电保障中心工作。
         
    第三条  水电保障中心工作任务
       
    1、学校委托后勤集团水电保障中心对全校水电运行进行管理,水电保障中心代表学校有权按照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保定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的窃水、窃电、私拉、乱接行为进行制止和给予经济处罚,并建议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有权对拒缴水电费的用户和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2水电保障中心须加强水电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水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定期做好预防性试验;保证公共线路和公共照明的完好,确保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妥善保管和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接受后勤管理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确保安全运行。
      4、协助后勤管理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四条 加价水电费的确定,学校实行水、电二级表加价运行。在市政府对我校规定的水电价格基础上,水加价10.8%,电加价18.4%(包括水、电的漏损和线损;水电运行保障的劳务费;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等),作为二级表用户的水电价格。集团水电保障中心按加价运行的水电价格对各单位和用户收取水电费,并负责向供水供电公司交费。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水电及节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好本单位的计量装置,查处跑冒滴漏,杜绝水电浪费现象,建立水电数据卡,并且对每月的抄表数据进行监督签字认可。超指标使用水电部分从本单位办公经费中支付。水电及节能管理作为本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教学、科研、办公各单位用水、用电实行指标管理,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1、确定的水电指标为各单位为完成日常工作和教学、科研计划所需指标。
      2、水电指标每年按教学(实验)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和设备情况进行增减。
        教学(实验)计划课时数由教务处确认;
       
    设备增减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
        科研任务由科学技术处确认。
      3、附属教学、科研、办公各单位的机房、网吧、多媒体教室均单独加装计量装置,按表交费。有教学任务的经教务处确认课时数后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可冲减该部分的水电费。
      4、单独使用整栋楼的单位,按实验室、设备、教室、办公的用水、用电量下发指标。
      5、多单位使用的混合楼,采取联合管理的办法,责成主要用水电单位牵头,核算各单位的水电指标,全楼水电总指标下达牵头单位。
      6、教学主楼和多功能馆水电指标由服务公司负责,公共教室水电指标由后勤集团卫生绿化中心负责。
      7、寒暑假单位或教室使用水电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为我校教学、科研使用并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水电指标,否则水电费自理。
      第七条  非教学用计算机房、网吧、后勤集团、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水电费除按政府对我校规定的价格收取外另加收加价运行费。
      第八条  除指标内用水外,全校各单位超指标用水全部按政府规定的阶梯价格计费。
      第九条  家属区实行二级表加价运行,其水电加价价格与我校现行的水电价格之差暂由学校负担(待执行保定市新标准后再行调整)。
      第十条  校园路灯、家属区公共照明用电由学校负担;绿化用水学校负担市里规定的指标,节约或超出部分由后勤集团自行管理负担。
      1校园路灯加装计量装置,按表核算。
      2、家属区公共照明按楼道每层60W计算,以平均照明时间5小时进行核算。楼外公共照明有计量的按计量核算,没有计量的按实际瓦数计算,以平均照明时间为10小时进行核算。
      3、绿化用水按市规定进行核算:0.5/每平方米/每年。
      第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水电正常供给,防止地下管线在施工期间的人为破坏,凡需新增水电设施或线路施工者必须事先报水电保障中心并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增容或进行线路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会同后勤管理处、水电保障中心进行工程验收,并提交水电竣工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修、建工程的用水用电须到水电保障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供电、供水。修、建工程用水用电单独计量,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和加价运行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突发事故除外)需要停水、停电,经后勤管理处同意水电保障中心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大面积停水、停电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并通告全校后方可执行。出现供电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并确定故障排除后方可按规定操作送电。 

    第三章 水电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水电保障中心负责保定市对我校供电分界点以下至变配电室设备及一、二级表之间的水电公共设施的维修(单项四千元以下的维修),二级表(包括二级表)以下由各单位负责。教学、科研、办公年零星维修费实行单位包干制。
      第十五条  后勤、生产、经营等单位的水电维修费自二级表(包括二级表)以下由各单位自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用户对二、三级计量装置拥有产权,负责其维护、校验、更换的费用。
      第十七条  教学主楼和多功能馆的水电设施维修由服务公司负责,公共教室的水电设施维修由集团卫生绿化中心负责。维修必须达到河北大学协议书所定的相关服务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12月市供水、供电公司最后一次抄表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20031月起,学校不再负担水电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工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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